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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采购与供应链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6-04-23       点击数:25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采购与供应链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会员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本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升本会公信力和透明度,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粤民规字〔20181号)及《广东省采购与供应链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本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基础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或利益相关方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开的信息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准确性原则: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数据来源可靠,表述清晰明确。

 

(三)完整性原则:公开的信息应当全面完整,不得选择性公开或隐瞒重要信息。

 

(四)及时性原则: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发布,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五)公平性原则:所有会员和社会公众应当能够平等获取本会公开的信息。

 

(六)合法性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与本会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本会应当依法公开以下基础信息:

 

(一)登记信息:包括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事项;

 

(二)章程信息:经核准的章程全文或摘要;

 

(三)组织信息:决策机构(会员大会、理事会)、执行机构(秘书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备案名单、换届会议信息;

 

(四)内设机构信息:内设机构或工作机构、分支和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五)党组织信息:党组织的基本信息。

 

第六条 本会应当依法公开以下年报信息:

 

本会应当于每年11日至531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本会应当依法公开以下财务信息:

 

(一)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二)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

 

(三)重大资助项目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财务信息。

 

第八条 本会应当依法公开以下业务活动信息:

 

(一)举办赛事、培训、评比达标表彰、论坛或展览、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情况;

 

(二)开展行业自律、公益慈善、成果发布等提供服务、发挥作用情况;

 

(三)承接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及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四)本会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发布的行业报告和研究成果;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业务活动信息。

 

第九条 本会应当依法公开以下其他信息:

 

(一)等级评估情况(含4A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及续评进展);

 

(二)税收优惠、资助补贴情况;

 

(三)受到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情况;

 

(四)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本会鼓励主动公开以下信息(非强制性要求):

 

(一)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进展;

 

(二)本会参与的社会公益活动和行业服务成果;

 

(三)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含本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会费管理办法等);

 

(四)其他有利于提升本会透明度和公信力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会不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与渠道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悬挂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公开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通过以下渠道公开信息:

 

(一)法定公开渠道: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应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或授权的信息平台(即“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网址:gdnpo.gov.cn)进行公开;

 

(二)本会官方网站:在本会官网(gdpsa.cn)设置“信息公开”栏目,集中展示本会公开的信息;

 

(三)新媒体渠道:通过本会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

 

(四)传统媒体渠道: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发布重要信息;

 

(五)会员专属渠道:通过会员微信群、邮件列表等渠道向会员定向公开信息;

 

(六)活动现场公开:通过会员大会、理事会、论坛等重大活动现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确保信息公开渠道的畅通,定期检查和更新各类渠道上的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覆盖本会的活动地域。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与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二)收集、整理、审核拟公开的信息;

 

(三)通过各渠道发布公开信息;

 

(四)监测信息公开后的社会反响和舆情动态;

 

(五)建立信息公开档案,对公开的文件进行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及秘书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会成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社会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新闻媒体或通过其他公开渠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涉及本会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一般性信息:由秘书处审核后直接发布;

 

(二)重要信息:须报秘书长审定后发布;

 

(三)重大信息: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由会长审查、批准后发布。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本会重大决策事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重大对外合作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以及可能对本会或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二十条 第五条规定的信息自产生或者变动之日起30日内,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以及通过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应当于每年11日至531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和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日程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形式告知会员,并按要求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协会正常运作和会员发展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六章 保密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违反保密义务的,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会或行业造成影响的,应对其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应当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公开信息应当便于公众获取,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本会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修订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