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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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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采购与供应链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采购与供应链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rocurement and Supply Chain Association”,缩写为“GP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东省内采购、生产、批发、零售、物流、电子商务、科技信息、供应链管理、咨询顾问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有关联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热爱本行业的企业家、专家和学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提升采购与供应链水平,推动我省现代制造业与流通服务业持续、健康、规范、快速发展,为我省建立采购与供应链战略制高点。即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广东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和《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的精神为指导,积极发挥桥梁作用,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采购与供应链企业的服务与引导;推广先进的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模式,加强与现代制造业、流通服务业领域先进企业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我省采购与供应链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我省的采购与供应链企业持续、健康、规范、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所在地:广州市黄埔大道西33号三新大厦12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搜集和整理本行业基础资料,发布本行业发展动态。对行业发展战略、体制改革、技术进步等情况进行调研,针对存在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措施。

2、维护本行业中所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通过各种方式向权威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协调、促进本行业企业之间,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企业之间的合作、发展和提升。

3、推进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协会公共服务机构的优势,整合各项资源,积极参与或牵头广东省采购与供应链服务诚信体系建设,为行业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推进采购与供应链业行业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加强宣传和推广采购与供应链行业最新装备、信息技术成果;

4、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组织举办各种形式和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发布会、交流互访等活动,加强采购与供应链服务企业与国内外相关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和成果,促进先进管理理念、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5、提供及时的行业资讯服务。收集整理有关采购与供应链行业各种信息资料,向会员单位传递信息,开展各种咨询服务;分析行业动态,定期进行行业信息发布,指导采购与供应链企业的经营活动。撰写采购与供应链行业年度发展报告。搭建行业交流平台,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资讯服务;

6、加强行业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协助提升行业企业竞争力和服务水平。引进国际先进理念,整合广东省内各种教育培训资源,以适合市场需求未导向,为行业企业提供专业知识培训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提升我省采购与供应链行业整体水平和能力。

7、引导行业企业规范发展。组织法律专家,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和顾问服务,调解会员间经济纠纷,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企业自律,引导行业企业规范、快速发展。

8、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包括:协助省经信委进行业内高新企业认定和龙头企业考评工作,采购与供应链的课题研究、培训教育、资信调查、展览展示、项目咨询、经营服务等。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预备会员。其中正式会员细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采购与供应链方面发展中做出贡献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凡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采购、生产、批发、零售、物流、电子商务、科技信息、供应链管理、咨询顾问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粤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七授权代表为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

(五)凡热心于采购与供应链事业发展的企业家、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为企业服务的某方面实际经验或某方面专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入会。由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六)凡为采购、供应链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友好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长期从事采购、供应链发展工作,成绩显著,德高望重的企业家、离退休干部、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缴交会费;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常设机构讨论通过后,批准入会;

(四)由秘书处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自行停产、破产或依法注销的,应办理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当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时,将通过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名誉顾问、名誉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表扬优秀会员及其他有关事宜;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本会可聘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涉及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懂经营、会管理,并有多年的采购、生产、批发、零售、物流、电子商务、科技信息、供应链管理、咨询顾问服务等工作经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采用轮值制,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两届以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要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召集、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聘请理事会名誉职务;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三)计划、组织、落实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监管协会的财务工作;

(五)会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三)计划、组织、落实所分管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会员权益维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可聘请专家、专业人仕担任顾问。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组建经济实体、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每年向会员收取会费。拟收取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        30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       100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      50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        20000元/年

(五)普通会员单位       3000元/年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的正常运作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协会的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确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