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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收费合规体系文件


广东省采购与供应链协会收费合规管理体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协会收费合规体系,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健康发展,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监管的通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广东省采购与供应链协会章程》等,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体系。
第二条 本体系适用于本协会向会员及服务对象收取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
第三条 本协会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公开透明,是指充分保障会员及其他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平等自愿,是指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第四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收费合规体系,了解有关收费政策,对收费项目、收费行为等进行规范,确保符合本体系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防范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市场监管、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综合监管,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章 收费分类第六条 本协会收费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会费:按年度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用于保障协会正常运转和为会
员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列入会费保障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所产生的收费。

(四)其他收费:包括捐赠、赞助、政府资助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结合行业和会员实际,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同一会费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会费档次不超过 4 级。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实行浮动会费。
第八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300000 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100000 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20000 元/年;
(四)理事单位:3000 元/年;
(注:以上标准根据本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据实填写,同一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第九条 本协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分支机构在本协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协会会费标准代表本协会收取会费,所收取的会费应当缴入本协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且属于本协会所有,分支机构不得截留会费。
第十一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向非会员企业或者个人收取会费;
(二)列入会费保障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三)不得向同一家会员多头重复收取会费;

(四)不得采用“收费返成”“抽成”“分成”等方式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五)不得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禁止将职务授予与收费挂钩,严禁以承诺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方式吸收会员并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广东省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三条 本协会对中途入会的会员,按实际入会时间比例计算当年应缴会费;对申请退会的会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会员主动申请退会的,已缴纳的年度会费不予退还。
(二)会员因企业注销、破产、解散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按实际入会时间比例退还当年剩余会费。
(三)会员退会时,协会应在收到退会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告知退会生效时间及相关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因经营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向协会申请减免或缓缴会费。减免或缓缴会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会员大会备案。


第四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本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培训、会议、展览、评价、认证、信息提供、技术推广等有偿服务活动,可以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十六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收费标准合理,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第十七条 对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应当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本协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等情况,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费。
第十九条 本协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本协会赞助、捐赠。

第二十条 本协会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不得将自身经营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不得将自身经营活动收支纳入其他单位法定账册核算。


第五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本协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 其他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可以按照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决议,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以及政府资助等。接受捐赠应当签订捐赠协议,并按照捐赠人意愿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 号),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国际”“世界”“广东”“全省”等字样。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不得通过创建示范、授牌命名活动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利用授牌命名活动违规收费。本协会可以受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或者受邀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情况特殊的,由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批后,以本协会名义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本协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及相关规定,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并收费。


第七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其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核算。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分支机构在本协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协会会费标准代表本协会收取会费,所收取的会费应当缴入本协会对应账户,分支机构不得截留会费。


第八章 收费公示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应当在住所、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以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或了解。
第三十条 本协会应当充分保障服务对象对收费的知情权,在收费前要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标明的费用之外加收费用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服务对象与其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九章 内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应当建立规范的收费财务管理制度,各项收费收入应当纳入协会统一账户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将收入隐匿或转移至其他账户。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应当建立健全问题反馈机制,对会员反映的收费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有权对协会收费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一)协会秘书处电话:020-84121422;
(二)协会邮箱:xiaozhushou@gdpsa.cn;
(三)全国 12315 平台;
(四)各级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平台。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应当每年对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监管的通知》及《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在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和收费票据使用情况。同时,登录“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填报涉企收费项目信息。


第十章 高风险行为禁止清单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及工作人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严禁从事以下高风险收费行为:
(一)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
(二)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列入会费保障的基本服务项目另行收费;
(三)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向同一家会员多头重复收取会费;
(四)采取“收费返成”“抽成”“分成”等方式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吸收会员、
收取会费;
(五)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产品或刊物;
(六)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管理费、赞助费;
(七)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八)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考核、评比、展览等收费活动;
(九)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向市场主体收费;
(十)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十一)通过创建示范、授牌命名活动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十二)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或以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为由变相开展职业
资格认定并收费;
(十三)将经营性活动转包或委托给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或
将经营活动收支纳入其他单位法定账册核算;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在收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内部通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协会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三)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

(五)违反本体系第三十八条所列高风险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员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协会可以按照章程规定采取催缴、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体系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体系的制定和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体系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体系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采购与供应链协会
2025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