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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采购与供应链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协会新闻舆论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力度,提升工作透明度,树立协会良好对外形象,更好地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动在广东省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6〕109号)、《广东省采购与供应链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协会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协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与采购与供应链行业相关的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
第三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第四条 新闻发布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坚持与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做好新闻发言人制度与协会信息公开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协会信息公开,推动协会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三)坚持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四)坚持积极主动原则。应及时、主动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质疑,澄清事实,答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和谐稳定舆论环境。
第五条 协会实行新闻发言人总负责、秘书处牵头组织、各部门协同配合的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与条件
第六条 协会设立新闻发言人1名,由秘书长或分管宣传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 协会可根据具体活动需要,授权指定人员担任临时新闻发言人,仅在授权活动及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的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新闻发言人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新闻发言人岗位出现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重新任命恰当人选履行新闻发言人职责。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政治可靠,了解党和国家大政方针;
(二)熟悉行业和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
(三)熟悉行业及会员单位基本情况,熟悉协会运作,熟悉采购与供应链行业现状与发展方向;
(四)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
(五)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能够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通过主动学习专业理论、模拟发布演练、舆情应对实战,不断增强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释疑解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确保协会新闻信息发布主动、及时、准确、权威。协会应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第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会的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口径;
(二)负责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审定新闻发布会活动方案,审核新闻发布稿和答问口径;
(三)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接受记者采访,回答有关提问,就协会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必要时可邀请协会其他负责人列席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并接受记者采访;
(四)根据协会舆情监测情况,研究、分析、掌握新闻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及舆论导向,及时向会长、秘书长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五)按照协会既定原则和口径迅速正确地进行危机公关处理,妥善处置突发舆情;
(六)加强协会工作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和公共关系培训,不断提高协会工作人员与新闻媒体沟通的水平;
(七)做好相关媒体采访接待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或回答记者提问,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不得随意更改发布会内容,不得发布虚假新闻。所发布内容和口径,须经协会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协会各部门应当全力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准确无误地向新闻发言人提供所需信息。提供新闻发布材料的部门应当审查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甄别信息是否属于保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协会的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行业指导性文件;
(二)协会重点工作进展、阶段性工作成果,包括会员发展、标准制定、培训活动、行业报告发布等;
(三)协会参与或主办的重大活动,如“大湾区供应链管理高峰论坛”等行业品牌活动;
(四)涉及采购与供应链行业的热点问题、社会关注议题及协会的权威解读;
(五)涉及协会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置情况;
(六)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与协会业务相关的热点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答疑解惑,以正视听;
(七)协会年度发展报告、财务信息及其他需要对外公开的信息;
(八)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发布新闻信息: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等形式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二)通过协会官方网站(gdpsa.cn)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协会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
(四)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五)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五章 新闻发布的程序与管理
第十六条 新闻发布的一般程序:
(一)明确主题。根据协会工作部署、社会舆情分析以及媒体的采访要求,由秘书处或会长办公会议确定新闻发布主题和新闻发言人。
(二)收集资料。包括新闻通稿和背景资料,由秘书处组织相关部门提供、汇总、审定。
(三)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新闻发布时机、途径和形式,明确新闻发言人、发布内容、责任部门以及发布对象等各项工作安排。
(四)审核批准。发布内容和口径须经协会主要负责人审定,必要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
(五)邀请媒体。根据发布需要,邀请相关媒体参加新闻发布并进行报道。
(六)新闻发布。新闻发布内容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协会可根据需要安排相关负责人到会参与媒体问答。
(七)效果评估。新闻发布后,由秘书处跟踪媒体报道情况,评价发布效果,并对发布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七条 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遇有关重大活动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经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可随时举行。
第十八条 建立协会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秘书处负责监测与协会相关的舆情动态,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及时向协会领导报告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可能涉及或已经涉及协会及采购与供应链行业形象的负面舆情,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由新闻发言人迅速研判风险,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声明等形式澄清事实,引导舆论,维护协会和行业形象。
第二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凡接到媒体要求采访的,应及时转秘书处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涉及协会或协会领导的内容,必须征得协会主要负责人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出。一般工作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接受采访或发布新闻信息。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应遵守新闻发布纪律,根据协会的授权对外发布信息,其言论代表协会立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第二十二条 新闻发言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严肃、准确、权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经授权以协会名义擅自发布新闻信息,或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协会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及时评估新闻发布的效果,追踪各类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情动向,如发现媒体有不符合事实、有失偏颇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报道,应采取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等形式以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增进共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