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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采购与供应链协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采购与供应链协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更好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采购与供应链协会专业委员会,是广东省采购与供应链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设立的服务于会员组织。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广东省采购与供应链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广东省采购与供应链协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行文和开展活动使用全称,即“广东省信用协会XX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发起与设立
第五条 由从事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相关专业人士和研究人员自愿组成。为进一步推动我协会在广东省采购与供应链协会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升采购与供应链水平,推动我省现代制造业与流通服务业持续、健康、规范、快速发展,为省建立采购与供应链战略制高点。由协会秘书处、三分之一的理事单位向理事会提出发起专业委员会的议案。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需经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按照协会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向民政厅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厅登记后,方可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广东省采购与供应链协会章程》;
2、有符合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3、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
遵循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发挥中介、沟通、咨询、服务职能,团结业界机构和有关人士,推动供应链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促进采购与供应链体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围绕采购与供应链体系建设发挥中介、服务功能,搭建政府与企业联系的平台,反映企业诉求,组织专业培训,研讨行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策略,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开展咨询服务与国内外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采购与供应链服务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1、 开展关于采购与供应链专题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推进我省采购与供应链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2、 接受委托,研究并提出我省采购与供应链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立法建议;
3、 搭建政府与采购、供应链企业之间联系的平台,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 举办采购、供应链专题研讨和论坛,组织专家学者和业界管理人员;
5、 组织业务培训,开展业务交流,提高我省采购、供应逻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6、 出版刊物,收集行业信息,组织编写有关信用的书籍、资料,开展宣传工作;
7、 引导行业自律,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抵制失信行为;
8、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推进我省采购与供应链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 管理职责
专业委员会在民主协商基础上产生。专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并报本会理事会通过。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u 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
1、决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全面负责专业委员会人员分工和各项工作实施;
3、审议和批准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提名新一届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
5、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u 副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
1、配合主任委员完成专业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2、主任委员不能住持和出席会议时,受其委派可代其担任主任委员职责;
3、认真制定专业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决议;
4、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u 专家委员的工作职责:
1、配合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开展的各项工作;
2、参与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3、参与专业委员会的各项集体表决;
4、为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建言献策。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专业委员会应报协会批准:
(一)制定、修改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发布该专业领域的各类自律性文件;
(四)开展涉及该专业领域参与者的重大业务活动;
(五)协会要求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日常事项,专业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一)重大业务活动的工作计划、报告和总结;
(二)发现该专业领域的委员单位严重违反有关自律规则、委员单位经营出现重大变化或其他可能对该专业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
(四)出现自身工作严重违规或失误行为、与其他机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严重危害公共关系的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专业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执行协会有关决议的情况;
(六)协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是专业委员会制定工作条例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2013年12月12日实施。
广东省采购与供应链协会
2013年12月13日